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3號聲請人甲○○
16號代理人 周瑞鎧 律師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綜合所得財產資料清單、法律扶助金會彰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等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書記官楊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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