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0年度鳳小字第358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之
日止按週年利率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玖佰玖拾肆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藍家慶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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