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5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59號
原 告 陳停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谷樹市地重劃有限公司、 林宗德 、 潘志宏 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247,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