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741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3741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毛媛美

)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374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日下午4時2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864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864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向原告前手臺灣大哥大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

5號電話使用,尚欠小額付款新台幣6,255元、專案補償款

新台幣28,314元、新台幣15,295元等,已經原告提出申請書

、帳單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

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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