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0年度北小字第3741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毛媛美
)
上列當事人110年度北小字第3741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110年11月2日下午4時24分在本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官詹駿鴻
書記官翁挺育
通譯楊景雄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49,864元,及自民國110年10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49,864元供擔保得免為
假執行。
法官朗讀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被告向原告前手臺灣大哥大申請0000-000000、0000-00000
5號電話使用,尚欠小額付款新台幣6,255元、專案補償款
新台幣28,314元、新台幣15,295元等,已經原告提出申請書
、帳單等,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三項準用第一項規定,
可以認定,應判決如主文第一項。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及定免假執行之擔保如主文第三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確定訴訟費用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書記官 翁挺育
法官詹駿鴻
上列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