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492號原告甲○○
乙○○○被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臺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叁佰玖拾柒萬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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