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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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48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2485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2樓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6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026、311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未於本院辯論期日到庭,僅以書面稱伊於97年4月5日與97年4月11日,2次尿液送驗時間相差不到5天,各人新陳代謝不同,被告有悔過之心云云,然查被告已於警訊分別坦承於97年4月3日及97年4月11日施用海洛因情事,於原審法院就二次施用海洛因犯行及另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之犯行亦坦承不諱,是被告係2次分別施用海洛因,又另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已至可認定,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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