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訴字第2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2574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27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528、2555號,原審判決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5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此於同法第350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再者,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原審法院認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 鐘麗貞 (下稱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7日宣判,並於97年11月4日將判決正本送達於上訴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被告之住所係在彰化市,上訴在途期間有5日,則被告於97年11月4日收受本院判決之送達之後,自翌日(即同月5日)起算10日之提起上訴期間,再扣除5日之上訴在途期間,至同月19日其上訴期間即已屆滿。本件上訴人於97年11月21日始提出本件上訴狀而繫屬本院,顯已逾越法定上訴期間,此並屬無可補正之事項,自應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何秀燕法官楊真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柯裕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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