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2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294、464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貳、參、肆、伍、柒、捌、玖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貳、參、肆、伍、柒、捌、玖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壹、陸、拾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期間犯強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附表編號2、3、4、5、7、8、9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所列編號1、6、10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為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7年2月29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強盜│傷害│├───────┼─────────────┼─────────────┤│宣告刑│8年│3月│├───────┼─────────────┼─────────────┤│所犯法條│懲治盜匪條例第5條第1項第│刑法第277條第1項│││1款││├───────┼─────────────┼─────────────┤│犯罪日期│86年7月22日│86年7月29日│├───┬───┼─────────────┼─────────────┤│偵│機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6459│16459│├───┼───┼─────────────┼─────────────┤││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87│87│││案├─┼─────────────┼─────────────┤│後││字│上更(一)│上訴│││號├─┼─────────────┼─────────────┤│事││號│447│422││├─┼─┼─────────────┼─────────────┤│實│判│年│87│87│││決├─┼─────────────┼─────────────┤│審│日│月│11│3│││期├─┼─────────────┼─────────────┤│││日│17│11│├───┼─┴─┼─────────────┼─────────────┤││法院│最高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年│88│87││確│案├─┼─────────────┼─────────────┤│││字│台上│上訴││定│號├─┼─────────────┼─────────────┤│││號│6547│422││日├─┼─┼─────────────┼─────────────┤││確│年│88│87││期│定├─┼─────────────┼─────────────┤││日│月│11│3│││期├─┼─────────────┼─────────────┤│││日│18│11│├───┴─┴─┼─────────────┼─────────────┤│合於中華民國九│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1月又15日││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減刑││└───────┴─────────────┴─────────────┘┌───────┬─────────────┬─────────────┐│編號│三│四│├───────┼─────────────┼─────────────┤│罪名│恐嚇│竊盜│├───────┼─────────────┼─────────────┤│宣告刑│3月│8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05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犯罪日期│86年7月30日│86年7月31日│├───┬───┼─────────────┼─────────────┤│偵│機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6459│16459│├───┼───┼─────────────┼─────────────┤││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87│87│││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422│422││├─┼─┼─────────────┼─────────────┤│實│判│年│87│87│││決├─┼─────────────┼─────────────┤│審│日│月│3│3│││期├─┼─────────────┼─────────────┤│││日│11│11│├───┼─┴─┼─────────────┼─────────────┤││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年│87│87││確│案├─┼─────────────┼─────────────┤│││字│上訴│上訴││定│號├─┼─────────────┼─────────────┤│││號│422│422││日├─┼─┼─────────────┼─────────────┤││確│年│87│87││期│定├─┼─────────────┼─────────────┤││日│月│3│3│││期├─┼─────────────┼─────────────┤│││日│11│11│├───┴─┴─┼─────────────┼─────────────┤│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1月又15日│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五│六│├───────┼─────────────┼─────────────┤│罪名│轉讓禁藥│偽造有價證券│├───────┼─────────────┼─────────────┤│宣告刑│6月│3年6月│├───────┼─────────────┼─────────────┤│所犯法條│藥事法第83條第1項│刑法第201條第1項│├───────┼─────────────┼─────────────┤│犯罪日期│86年3、4月間│86年3、4月間│├───┬───┼─────────────┼─────────────┤│偵│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0021│5211、5572│├───┼───┼─────────────┼─────────────┤││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87│87│││案├─┼─────────────┼─────────────┤│後││字│上訴│上訴│││號├─┼─────────────┼─────────────┤│事││號│450│2164││├─┼─┼─────────────┼─────────────┤│實│判│年│87│87│││決├─┼─────────────┼─────────────┤│審│日│月│2│11│││期├─┼─────────────┼─────────────┤│││日│25│17│├───┼─┴─┼─────────────┼─────────────┤││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87│88││確│案├─┼─────────────┼─────────────┤│││字│台上│台上││定│號├─┼─────────────┼─────────────┤│││號│3083│6623││日├─┼─┼─────────────┼─────────────┤││確│年│87│88││期│定├─┼─────────────┼─────────────┤││日│月│9│11│││期├─┼─────────────┼─────────────┤│││日│16│18│├───┴─┴─┼─────────────┼─────────────┤│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3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減刑│└───────┴─────────────┴─────────────┘┌───────┬─────────────┬─────────────┐│編號│七│八│├───────┼─────────────┼─────────────┤│罪名│未經許可攜帶刀械│妨害自由│├───────┼─────────────┼─────────────┤│宣告刑│4月│1年│├───────┼─────────────┼─────────────┤│所犯法條│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法第302條第1項│││第13條第2款││├───────┼─────────────┼─────────────┤│犯罪日期│86年5月4日│86年1月15日│├───┬───┼─────────────┼─────────────┤│偵│機關│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5211、5572│3363、5957│├───┼───┼─────────────┼─────────────┤││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86│87│││案├─┼─────────────┼─────────────┤│後││字│訴│上訴│││號├─┼─────────────┼─────────────┤│事││號│693│4729││├─┼─┼─────────────┼─────────────┤│實│判│年│87│88│││決├─┼─────────────┼─────────────┤│審│日│月│2│4│││期├─┼─────────────┼─────────────┤│││日│6│30│├───┼─┴─┼─────────────┼─────────────┤││法院│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年│86│87││確│案├─┼─────────────┼─────────────┤│││字│訴│上訴││定│號├─┼─────────────┼─────────────┤│││號│693│4729││日├─┼─┼─────────────┼─────────────┤││確│年│87│88││期│定├─┼─────────────┼─────────────┤││日│月│2│4│││期├─┼─────────────┼─────────────┤│││日│6│3│├───┴─┴─┼─────────────┼─────────────┤│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2月│6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九│十│├───────┼─────────────┼─────────────┤│罪名│妨害自由│販賣麻醉藥品│├───────┼─────────────┼─────────────┤│宣告刑│8月│6年│├───────┼─────────────┼─────────────┤│所犯法條│刑法第302條第1項│麻醉藥品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犯罪日期│86年7月22日│86年3、4月間│├───┬───┼─────────────┼─────────────┤│偵│機關│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86│86││案├───┼─────────────┼─────────────┤│年│字│偵│偵││號├───┼─────────────┼─────────────┤│度│號│16459│11518、11852│├───┼───┼─────────────┼─────────────┤││法院│台灣高等法院│台灣高等法院││├─┬─┼─────────────┼─────────────┤│最││年│87│90│││案├─┼─────────────┼─────────────┤│後││字│上更(一)│上更(一)│││號├─┼─────────────┼─────────────┤│事││號│447│177││├─┼─┼─────────────┼─────────────┤│實│判│年│87│90│││決├─┼─────────────┼─────────────┤│審│日│月│11│10│││期├─┼─────────────┼─────────────┤│││日│17│31│├───┼─┴─┼─────────────┼─────────────┤││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年│88│91││確│案├─┼─────────────┼─────────────┤│││字│台上│台上││定│號├─┼─────────────┼─────────────┤│││號│6547│52││日├─┼─┼─────────────┼─────────────┤││確│年│88│91││期│定├─┼─────────────┼─────────────┤││日│月│11│1│││期├─┼─────────────┼─────────────┤│││日│18│9│├───┴─┴─┼─────────────┼─────────────┤│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4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不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