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5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55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壹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貳佰貳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
書記官連思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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