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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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9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替代役實施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九七一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一七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替代役役男無故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徐蘭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莊川億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替代役役男無故不就指定之替代役職役、擅離職役累計逾七日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