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交附民字第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六七號
原告乙○○法定代理人 賴政源 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本院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二五八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葉靜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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