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小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94年度苗小字第231號原告有限責任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12弄7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華民國94年3月30日
書記官劉依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