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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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號聲請人甲○○○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9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94年
5月26日台灣立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94年度催字第9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中華郵政股份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93年11月29日│200,000元│F0000000││││限公司汐止厚德│公司基隆愛三路郵│││││││郵局│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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