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5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淑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九十九年偵字第一三三二三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一百零一年度聲沒字第五六一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LV商標櫻桃風雪紡紗上衣壹件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被告楊淑婷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三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LV商標櫻桃風雪紡紗上衣一件(九十九年度保管字第二三00號)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及刑法第四十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再本案被告行為後,商標法業於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布,於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施行,惟本案被告既經檢察官於商標法修正施行前,以涉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意圖販賣而陳列仿冒商標商品罪,而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則依從刑附屬於主刑之原則,有關沒收之規定,自應一併適用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製造、販賣、陳列、輸出或輸入之商品,或所提供於服務使用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甚明。又此項沒收,乃絕對沒收原則之規定,除證明已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有無查扣,均應予以沒收,無審酌之餘地(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臺非字第二六二號判決參照)。從而,依前揭說明,此既屬「專科沒收」之規定,且不以屬於犯人所有為限,自應予以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三號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簡列表在卷可稽,並經本院核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百年度緩護命字第二九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無誤。而扣案仿冒LV商標櫻桃風雪紡紗上衣一件係侵害商標權之仿冒商品等情,有相片及鑑定證明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資料各一份附卷可憑。被告意圖販賣,而在其所申辦之露天市集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露天拍賣網站公然陳列拍賣上開仿冒商品乙節,亦經被告於警、偵訊時自承在卷,並有拍賣照片一張可證,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被告所有供其犯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二條之罪所用之物,屬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三條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自應依該規定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是本件聲請宣告沒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修正前商標法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程克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康紀媛中華民國1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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