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王致信
黃添丁 蔡玉桃 被告萬國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彭月嬌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基隆市○○路○○○號地下層建物,面積51.77平方公尺(包括未登記部分)騰空及部分牆面回復原狀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7萬7,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362元。至原告王致信請求被告應返還不得利新臺幣346元部分,應另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3日
書記官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