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審附民字第4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審金易字第1號(99年度審簡字第127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王沛雷法官莊明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