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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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南簡補字第204號
原   告 信承精密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被告燦佶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
9,7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勳煜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佩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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