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潘周美嬌
被 告 潘建庭
被 告 潘彤奇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鳳小字第916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2月9日下午2時29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
23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李燕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零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燕枝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燕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