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827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葉美伶
被 告 蕭素貞
被 告 鄭靜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
判費新台幣(以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原告係起訴主張被
告即債務人蕭素貞名下(持分100分之3)涉訟土地(嘉義市○
○段○○○○號)設定予被告鄭靜江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額1,700,
000元)不存在,本於民法第242條、第767條規定起訴請求確
認擔保債權不存在,並塗銷前開抵押權登記。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6規定,並參酌前開被告蕭素貞名下涉訟土地持分價值經本
院民事執行處(案號:101年度司執字第45964號)鑑價後核定
之最低拍賣價額為878,000元等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87
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580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
尚欠8,5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