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4年度鳳小字第917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統民
訴訟代理人  吳清貴
被   告  蔡維庭
被   告  蔡俊雄
被   告  呂秋煌
上列當事人間104年度鳳小字第91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4年12月9日下午2時28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2月
23日下午4時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施盈志
  書 記 官 李燕枝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
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三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李燕枝
法官施盈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書記官李燕枝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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