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度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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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1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八一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四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業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公示催告,嗣並經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刊登於聯合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王慧惠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院書記官周俊群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萬泰商業銀行基隆分│九十二年四月六日│肆萬元│BL00九0八六│││││行│││八││└─┴─────────┴─────────┴───────────┴────────┴────────┴──┘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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