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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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2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二二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台幣十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該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另經警拘提亦函覆被告行蹤不定,無法拘提,此有送達回證、拘提報告書及原刑事保證金收據等資料附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十萬元。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江德民
法官蔡和憲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