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基簡字第7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國家安全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基簡字第七九七號
被告甲○○二十歲
乙○○二十歲
丙○十八歲丁○○三十四戊○○二十歲
己○十八歲庚○○二十九辛○○三十二壬○○三十四癸○○二十八子○○十九歲丑○○二十五
寅○三十歲卯○○二十九(以上十四名被告現均在內政部警政署大陸地區人民宜蘭處理中心)右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三五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子○○、丑○○、寅○、卯○○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未經許可,不得入出境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各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王美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附錄論罪科刑之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六條第一項:
違反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九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