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小字第30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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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板小字第3029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洪敬傑
被告 姚漢威 原住○○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如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倘未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毋庸命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