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2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小字第2463號

原告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蘇偉譽

被告 許慧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11年9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6,411元,及其中新臺幣67,519元自民國96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19.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旨

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辦理信用貸款,嗣後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7萬6,411元(其中本金為6萬7,519元)及約定利息未清償等事實,業據提出信用貸款申請書、債權讓與證明書及登報公告、帳單明細等件為證(本院卷第13至23頁),被告到庭雖以:目前無力清償等語置辯,惟按有無資力償還,乃係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是其所辯,自無可採。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約定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

書記官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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