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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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8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八一六號
公訴人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玖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甲○認為所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規定,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
二、茲甲○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九月二十四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曾逸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玉城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