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交上易字第2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交上易字第2119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國97年10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告訴人具狀,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8年3月25日上午9時10分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江錫麟法官張惠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慈傳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