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度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8年聲字第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82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98年度執聲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連續加重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連續加重竊盜等罪,經本院於民國
95年10月11日以94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8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移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檢察官自96年5月21日起先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迄今已超過2年4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之必要,檢具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98年9月23日泰訓所教字第0981100511號函附之法務部98年9月3日法矯字第0980034717號函、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94年度上易字第643號判決書、該所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聲請免除其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
二、本院覆核無異,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蔡美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歐貞妙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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