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303號
法定代理人 高至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峻益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37,254元,應徵第2審裁判費新台幣
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高英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