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以新臺幣(下同
)二萬七千元向被告購買黃金獵犬一隻(下稱甲犬),惟甲
犬同年六月六日即發現有腹瀉現象,並於六月八日經獸醫師
診斷為疑似「細菌性腸炎」,並帶回家繼續觀察,至同月十
六日再次複診後,經獸醫師診斷為疑似「病毒性腸炎」,自
六月十六日起至同月二十四日住院治療,惟六月二十四日仍
因心臟衰竭而死亡,共計花費七千零五十元醫療費用,被告
所出賣原告之甲犬應係一隻病犬,爰依法解除買賣契約,訴
請返還買賣價金及醫療費用。於本院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
三萬四千零五十元,及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
執行。
二、被告則以:否認出賣原告之甲犬為病犬,甲犬應係原告飼養
後所自行感染病毒而死亡,與被告無涉等語置辯。於本院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上開主張雖據其提出訴外人安美動物醫院診斷書及醫療
費用收據各一份為證(見本院卷第六至八頁),惟為被告所
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
,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
定有明文。查原告主張甲犬於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購買時即有
感染病毒云云,惟觀之原告所提九十三年六月八日之安美動
物醫院診斷書僅係記載疑似細菌性腸炎,其臨床症狀為水樣
下痢,並無記載其感染途徑或原因為何。且原告係九十三年
六月三日購買甲犬,依據原告提出之診斷書分別為九十三年
六月八日及同月十六日,甲犬是否於六月三日出賣原告當時
即感染病毒嗣於六月八日發病,亦無法據此證明。況依據原
告提出之「犬疾病診斷與防治」記載:「犬冠狀病毒腸炎」
其潛伏期為一至五日,其臨床症狀為下痢、嘔吐及厭食等,
而原告提出之六月十六日之發病狀態為嘔吐、無食慾之疑似
病毒性腸炎(見本院卷第七頁),則甲犬是否為六月三日即
帶有病毒或者於六月三日至同月八日間(潛伏期為一日至五
日),因飼養而感染,並無法認定。又因甲犬已經死亡且火
化屍體(見本院卷第八頁),故目前亦無法調查審認。綜上
,原告主張甲犬係在六月三日即帶有病毒云云,尚乏依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主張被告出賣之甲犬帶有病毒云云,並無可
信。從而,原告依據解除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三萬四千零五十元,及自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原告既受敗訴判決,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
麗,應併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
法 官許培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天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