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小字第786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甦生
訴訟代理人 嚴國欽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柒佰伍拾元,及其中新台幣叁萬
柒仟貳佰捌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其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富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