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訴訟代理人 葉秀君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721號案由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6月30日下午2時3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二十七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彩鳳
書記官 凌昇裕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
貳仟肆佰捌拾伍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凌昇裕
法官 鄭彩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