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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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36號再審原告江昱
巷11弄4之2號3樓再審被告 賴錦光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應徵再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慈郁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