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14號原告 張昭雄 被告 張福淵
室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93,256元【計算式:(苗栗縣苗栗市○○○段113建號建物課稅現值459,800元)+(苗栗縣苗栗市○○○段○○○○○○○號土地面積136㎡×101年度公告土地現值為50,246元/㎡=7,293,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3,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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