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鄭勝義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陳哲果業務傷害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鄭勝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鄭勝義因被告陳哲果涉嫌業務傷害案件,經依法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有拘提報告書壹紙在卷足憑,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家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東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