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二號
原告丙○○被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陳著振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