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小字第107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桃小字第1079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葉剛峰
複 代理人  孟昭慶
被   告  林子萍
       陳敏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玖拾柒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朱家寬
附表:
┌──────┬──────────┬─────────────┐
│金額│應收利息│逾期違約金│
│├──────┬───┼──────┬──────┤
│(新臺幣)│起迄日│年利率│起迄日│年利率│
││(民國)││(民國)││
├──────┼──────┼───┼──────┼──────┤
│2萬4,197元│自99年9月1│1.55%│自99年10月2│逾期在6個月│
││日起至100年││日起至100年│以內者,按本│
││6月27日止。││6月27日止。│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6│
││自100年6月│2.75%│自100年6月│個月者,按本│
││28日起至清償││28日起至清償│借款利率20%│
││日止。││日止。│計付違約金。│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編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辜伊琍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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