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小字第2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小字第2082號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被   告  陳如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
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巷○號8樓」
,有被告戶籍資料及異議狀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
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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