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小字第1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1625號原告日盛車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文棟 訴訟代理人 賴文魁 被告 謝梅輕
李靜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謝梅輕雖設籍在新北市○○區○○路343之12號4樓,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實際查訪結果,其並未居住在該處,現行蹤不明,此有該局101年1月2日新北警瑞刑字第1000030032號函附卷可稽,而共同被告李靜俐之住所地在桃園縣桃園市○○路○○○○號12樓之15,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11日
書記官王鵬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