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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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0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074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起均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4253號、第15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被告吳起均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見本院卷第19頁),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伊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