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147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信成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信成因涉犯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7日
書記官林國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