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5年度營簡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簡字第354號
上 訴 人  邱愛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心怡林法妙楊政忠 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6年1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5,79
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9  日
          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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