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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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2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二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刑事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吳宏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怜勳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