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14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理人 羅兆先 債務人 李金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柒仟伍佰壹拾貳元,及其中伍萬陸仟柒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計付叁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二個月計付肆佰元之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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