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5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50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銘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4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銘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數罪併罰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係指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第一、二審法院而言。又如上訴第二審法院,上訴不合法被駁回,或未及判決即撤回上訴者,因第二審法院未為該案犯罪事實最後之判決,自以原第一審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最高法院98年度台非字第22號判決參照)。而所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此最後判決之法院,以判決時為準,不問其判決確定之先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806號裁定參照)。查本件受刑人吳銘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編號1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18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020號判決後,未經上訴而告確定;編號2部分,經本院於102年4月1日以102年度訴字第406號判決後,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2年7月16日以102年度上訴字第846號判決實體審理後駁回上訴,並於102年8月2日確定;編號3至5部分,經本院於102年8月7日以102年度訴字第353號判決後,受刑人雖不服提起上訴,然嗣又撤回上訴,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所涉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者為附表編號3至5部分,從而為該判決之本院,即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本件聲請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
1份附卷可稽。茲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至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雖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惟其所犯各罪均不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尚與修正後刑法50條但書規定之情形有間,自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洪瑞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
書記官何俞瑩附表:受刑人吳銘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1年12月11日│101年11月9日│101年7月28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565號│毒偵字第3634號│偵字第272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353││事實審││0號│846號│號││├────┼────────┼────────┼────────┤││判決│102年6月18日│102年7月16日│102年8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102│102年度上訴字第│102年度訴字第353││判決││0號│846號│號││├────┼────────┼────────┼────────┤││判決│102年7月8日│102年8月2日│102年9月18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7762號│執字第8980號│執字第11918號│││(編號1至2業已定│(編號1至2業已定│(編號3至5業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1│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年6月)│年6月)│└────────┴────────┴────────┴────────┘┌────────┬────────┬────────┬────────┐│編號│4│5││├────────┼────────┼────────┼────────┤│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101年7月29日│101年9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臺中地檢101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7287號│偵字第27287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3│102年度訴字第353│││事實審││號│號│││├────┼────────┼────────┼────────┤││判決│102年8月7日│102年8月7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353│102年度訴字第353│││判決││號│號│││├────┼────────┼────────┼────────┤││判決│102年9月18日│102年9月18日││││確定日期│(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1918號│執字第11918號││││(編號3至5業已定│(編號3至5業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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