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2755號聲請人臺中市立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 蔡茂億 代理人 李信琪 受選任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當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 郭炳堅 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郭炳堅之遺產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郭炳堅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由大陸地區人民依法繼承者,而其繼承人全部為大陸地區人民者,除被繼承人係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者,應適用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8條規定外,由繼承人、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聲請法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機關改制後機關名稱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遺產管理人,管理其遺產,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67條之1亦定有明文。次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郭炳堅(男、身分證統一編號:B00000000號、民國0年0月00日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於民國103年4月29日死亡,且無人繼承,依法聲請本院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為遺產管理人。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於103年4月29日死亡,並非退除役官兵,且在臺灣地區無法定繼承人之事實,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市榮民服務處103年12月30日中市處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臺中市北屯區戶政事務所103年12月30日中市0000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本件被繼承人既非退除役官兵,在臺灣地區亦無法定繼承人。揆諸首揭規定,應由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擔任遺產管理人。經本院函詢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擔任遺產管理人之意願,該處函覆略以:本案被繼承人原籍廣東省潮陽縣,但不具備榮民身分,倘經本院查明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無其他法定繼承人,請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第1項規定指定本分署為遺產管理人等語;有該分署104年4月7日台財產中接字第0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據此,聲請人聲請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為被繼承人郭炳堅之遺產管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57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
書記官孫曉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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