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7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酬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736號上訴人即原告 沈鄉傳 被上訴人即被告 葉慶堂 以上上訴人與葉慶堂間因102年度訴字第1736號請求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84,7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8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書記官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