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53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洪嘉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捌萬叁仟貳佰零陸元,及其中壹拾肆萬零貳拾陸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九.七一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參佰元整,延滯第二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肆佰元整,延滯第三個月當月收取違約金伍佰元整,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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