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52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債務人 鄭榕証 債務人 蔡寶玉
一、債務人鄭榕証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壹萬玖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鄭榕証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蔡寶玉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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