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度易字第4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竊盜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六八五號
公訴人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捌拾玖年叁月拾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竊盜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二月十四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經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九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潘長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增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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